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2021年第三次分红公告
送出日期: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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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 |
基金主代码 |
007426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9年06月25日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
收益分配基准日 |
2021年12月10日 |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 明 |
2021年第三次分红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 称 |
浙商汇金聚盈中短 债A |
浙商汇金聚盈中短 债C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 码 |
007426 |
007443 |
止 准下分基的关标 截基日属级金相指 |
基准日下属分 级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人民 币元) |
1.0236 |
一 |
基准日下属分 级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单位: 人民币元) |
3,165,160. 05 |
- |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 方案(单位:元/10份基 金份额) |
0. 10 |
- |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本次分红中,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C不参与分红。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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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
2021年12月17日 |
除息日 |
2021年12月1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21年12月20日 |
分红对象 |
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由红利转得的 基金份额将以2021年12月17日除息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本公司对红利再 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并通知各销售 机构。2021年12月20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查询红利再投资的份额。 |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 12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 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
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选择红利再 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折算的基金份额 免收申购费等红利再投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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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 本基金分红方式分两种: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对于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 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3)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
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 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 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修改分红方式后,在T+2日(申 请修改分红方式之日为T日)后(含T+2 0)向销售网点或本公 司确认分红方式的修改是否成功。
(5) 投资者欲了解有关分红的情况,可到办理业务的当地销 售网点查询,也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 stocke. com. cn) 查阅《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浙 商汇金聚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投 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345垂询 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