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 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销售的基金,须在本公司开立交易账户。开立本公司交易账户的投资者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规定的合法投资者;
2.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投资本公司所销售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合约或其他障碍,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时须预留印鉴卡,本公司代理机构对该印鉴卡仅作表面真实性审查;
4. 投资者须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和身份识别凭证,建议定期更换交易密码。一切使用投资者身份识别凭证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行为均视为投资者本人所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5. 投资者应保证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投资者应及时变更有关资料。因投资者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 料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6. 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罢工、通信技术故障、其他不可预见的意外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7. 本申请表仅为投资者业务申请之用,相关业务的最终确认方为注册登记人。
8. 本公司柜台专线电话为025-66046166;客服邮箱为:service@huilinbd.com。
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填表须知:
一、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件只允许使用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中国护照等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身 份证明;
2.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填妥《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4. 需客户本人临柜或在网上交易系统开户;
5. 填妥并本人签字的开户申请表。
二、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 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民政部门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机构预留印鉴(预留印鉴章、法人章及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4.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5.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6.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7. 银行开户证明(加盖经办银行章,或开户许可证);
8. 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加盖预留印鉴章,经办人签字);
9. 填妥的《机构客户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经办人签字,一式两份);
10. RQFII客户还需提供监管部门出具的合格境外投资者证明,及外管局出具的RQFII额度证明;
11. 以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开户的,还需提供相关产品合同复印件(加盖托管行印章)、报备批文及托管协议复印件。
三、 其他填表须注意事项:
1. 每位投资者只可开立一个交易账户;
2. 同一身份证件当日多次或多处开户均无效;
3. 指定的银行账号将作为与基金交易相关的资金往来、退款、分红的唯一结算账户;
4. 申请基金账户销户时,基金账户内应无任何基金单位、权益和未完成交易。
四、 本公司保留对上述“指南”所有内容的修订权和最终解释权。
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填表须知:
所有基金交易业务必须在交易日当天14:00前将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认/申购业务还需提供汇款凭证)邮件至汇林保大代销柜台,否则视为下一交易日申请。
一、 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购业务需提供下列资料:
1. 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中国护照等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身份证明);
2. 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传真、复印件;
3. 填妥的基金交易申请表。
二、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购业务须提供下列资料:
1. 填妥的基金交易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三、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 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注明“某客户购买**公司**基金”,并确保在交易申请日15:00前到帐;并且要求汇出款账号 要求与在本司开户时预留账户一致,否则视为交易失败或者下一交易日申请。
2. 投资者申请的认/申购金额必须与汇款金额一致;
3. 我司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于江苏银行,投资者购买基金划款账户以我司和江苏银行出具的投资人开户回执为准。
4. 投资者购买本公司代销基金时,请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所申购的基金名称,个人投资者还应在备注中注明姓名。
5.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有关款项,造成认/申购无效的,本公司及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个人投资者办理赎回业务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中国护照等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身份证明);
2. 填妥的基金交易申请表。
五、 机构投资者办理赎回业务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填妥的基金交易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六、本公司保留对上述“指南”所有内容的修订权和最终解释权。